在窃贼行为的处理过程中,
自首、归还所盗财物以及自愿承认自身过错并接受惩罚等行为均被视为法定的减轻
刑罚的因素。
其中,自首行为能够充分展现罪犯对于自身所犯错误的深刻认识及懊悔之情,此举通常可使
基准刑降低至原定的40%以下。
此外,如果罪犯积极地归还所盗财物,则应对其
犯罪性质、所归还的财物数量以及积极归还的主动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考虑,理论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基准刑的比例为30%。
若罪犯对其所犯之错有明确认罪且表示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的基准刑通常可以下调10%以下;然而,倘若罪犯同时具备自首、重大坦白、积极退还所盗财物、
赔偿受害方损失、得到受害者谅解以及通过正式协商达成
刑事和解等多个减轻刑罚因素时,法官便有权将其基准刑下调60%以下,即使该案情轻微,甚至可能达到免于
刑事处分的地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所有
减刑幅度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法官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作出综合判断与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