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内解聘雇员是否须缴纳补偿费用这一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若公司方面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来证明雇员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预定的录用资格而予以解职,那么其依法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必须设定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得到可以证实雇员不适宜这些条件的相关证据作为支撑。
反之,倘若企业无法举证证实雇员不满足录用要求,或尽管雇员在试用期内有上述问题,但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具合规性,例如以
裁员等原因来解聘处于试用期的
劳动者,那么此时企业就需要向被解职雇员发放相应
补偿金。
补偿的标准通常参照被解雇雇员前一个月的平均
工资水平,即半个月的工资数额。
此外,若企业在解聘雇员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解雇正值孕期的女性雇员等,那么企业除了需要支付补偿金外,还有可能面临支付
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赔偿金额为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