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之后的提请
批准逮捕期限一般为三个工作日之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
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者,则该提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因此,我们常听到的所谓“黄金三十七天”,实际上是指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七个工作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逮捕令一定要在三十七天前收到,而只是在这个期限内,检察院需要做出决定。
如果
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将会收到逮捕令;反之,如果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