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常情况分析,未经提前30天向雇主提出离职而直接离去,很有可能被判定为
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
劳动者欲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时,他们应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所在公司。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若用人单位采用
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来
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是用人单位违反常规操作规程,强令员工进行危险作业,从而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这些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其雇主的劳务关系,无需预先通知雇主。
然而,如果劳动者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告知而擅
自离职,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经济上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该劳动者予以
赔偿。
然而,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需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其具体金额负有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