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律制度之中,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去现职的请求,无需获得雇佣方的事先许可或批准。
若身处工作
试用期阶段,需提前三个自然日向雇佣方
递交书面通知以便解除劳动合约;一旦试用期结束后,则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知会雇主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关于雇主反馈未予批准的情形,劳动者应当妥善保存所递交书面通知的相关凭证,例如借助邮寄
辞职信函的方式并确保保留快递单据等关键性证明材料。
假如雇主借此为由阻碍劳动者离开岗位,或者出现克扣薪资、拒绝办理
离职手续等不当行为,劳动者有权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亦可选择
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
辞职权的权益理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