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
租赁合同所需提前通知的天数问题,须视乎所签订之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而定。
普遍来看,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那么应当严格遵循其约定行事;反之,若合同中并无相关规定,便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进行处理,即不定期性质的租赁关系中,双方
当事人皆有权随时决定终止该合同,然而在此之前必须给予对方合理时间以作出相应准备。
对于定期租赁而言,倘若出租人欲
解除合同,同样也需在合理期限之前向
承租方发出正式通知。
至于这一合理期限的设定常被视为事先30天左右,但是实际情况还应纳入租赁物品的使用目的、租赁期的长度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性评估。
承租人如欲提出解除合同,若非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而擅自提前解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
违约行为。
因此,在确定具体的提前通知天数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