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负责管理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自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处理,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也应当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然而,若涉及到必要的检验或鉴定环节,例如,事故环境极为复杂或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检验、鉴定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将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总天数通常不应超过六十天。
因此,具体的出具日期还需依据事故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