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力待定的
合同关系中,当特定的条件得以满足时,权利人享有合法的
撤销权。
这种类型的合同主要包含两类:即由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签订的合同以及未经授权的
代理人所缔结的合同。
例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除非得到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任何善意第三方均有权予以撤销;同时,若无权
代理人为代理人名义签署了合同,除非此类合同经代理人本人的追认,否则将对代理人本身无关紧要,在此情况下,任何善意的相对方同样具有在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一定的期限和条件限制。
具体而言,第三方应该在知晓或理应有理由了解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后的一年之内行使此项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存在重大误解的话,相关
当事人则必须在得知或理应有理由了解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后的90天内行使此项权利。
此外,如果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