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房屋租赁关系的合约条款中,关于提前
解除合同时所产生的违约费用的具体数额计算,往往会受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的影响与制约:首先,我们需要审视并参考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已经明确地规定了违约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些条款来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全面考虑出租方在这一过程中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例如重新寻找
承租人所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在空置期间所丧失的租金收入等等。
一般而言,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类似租赁市场的普遍做法以及公平正义的
基本原则,来确定违约费用的具体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可能会以剩余
租赁期限内的预期租金收益作为主要依据,再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双方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权衡与判断。
值得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发现违约方主张的
违约金数额过高,他们有权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适当下调。
但是,他们需要承担起提供
证据证明违约金确实高得过头且远超其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