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主要基于具体的状况和事实判断。
概括地说,若雇员在与其所在组织所签署的
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主动离职,通常情况下并无法律规定其需对此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例情形之下,雇员有可能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包括如下几种:首先,若其与该组织签署了服务期协议,同时该组织向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以使其能够进行专业技能的提升,那么考虑到员工并未完成服务期便选择离职,其可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也就是支付
违约金。
其次,若雇员违反了
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同样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雇员选择离职,原因在于该组织自身的过失行为,例如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来提供适当的职业安全保护或工作环境、未按时按量支付雇员应得的薪资、亦或是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应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等,因此次种原因而导致的自愿离职,那么雇员将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反而有权要求该组织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