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被告作出判决前被关押的时间是否应当被纳入
刑事处罚的期限内受到制裁,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分析。
如果最后的判决结果为
管制刑罚,那么在此期间所涉及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应该按照两日内的刑期予以折抵。
如果判定了被告有罪并处以
拘役或
有期徒刑,那么在此期间所涉及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应该按照一日内的刑期予以折抵。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被告人因为
涉嫌犯罪而
被拘留了30天,然后又被判处了60天的拘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先被拘留的30天就应该被视为已经在刑期中得到了体现,因此实际上他还需要继续服役30天的拘役。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由于同一
犯罪行为而被采取了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那么这些期间依法将不会被计入刑期之内。
总的来说,
判刑之前的
拘留是否应该被纳入刑期以及如何进行计算,都必须依据具体的
刑罚种类和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