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的中止及中断虽然具有显著差异,然而二者之间亦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
两者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皆为针对起诉期限所做的特别调整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更为公正且合理地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中止通常源于客观因素,例如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其他阻碍等,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此时效期限将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中止事项得以解决之后,再行恢复剩余期限的计算。
相较之下,中断则源自于主观原因,例如权利人主动提出权利主张、义务人认可并愿意履行其义务等,使得已过去的时效期限全部作废,从发生中断之日开始,
诉讼期限将重回起点进行计算。
总结来说,中止犹如时间的“暂停键”,而中断则如同时间的“重置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