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
劳动法律体系,倘若雇员依规提前向用人单位
递交辞呈,而用人单位无充分合理之理由予以拒绝和批准,则通常情况下无需对该雇员给予任何形式的
赔偿或补偿。
然而,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的行为,例如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规定提供足以保障雇员安全与健康的劳动环境以及生产条件、未按时且足额地支付雇员应得的薪酬、亦未能遵照法律规定为雇员按时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诸多因素,从而引致雇员不得不选择主动
辞职的话,在此种状况之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该离职雇员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部分的
补偿金额数,应根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增加一年的工作年限就需多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年限大于等于6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劳动者来说,其补偿金额数应按照一整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劳动者而言,其相应的补偿金额数则为一个半月的薪水。
希望劳动者能够妥善保管好相关
证据,以便于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