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二次审理作出的裁判变更了原有裁决,致使被上诉方心存不平,他们通常能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寻求救济:首先,他们可以向更高一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然而这必须在裁决或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并且需要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例如新发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先的裁决或判决、原先的裁决或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证据存在
伪造等情况。
其次,若再审申请遭到拒绝,或者再审的裁决或判决仍然存在显著的错误,那么他们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
救济途径均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限制,因此成功地改变裁决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被上诉方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