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
刑事拘留和
国家赔偿方面的一些具体阐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等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机构,以及看守所和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
职务行为中,如若拘禁了公民,且随后的调查过程中确定相关案情已不再具有成立
犯罪的可能性,进而决定撤销该案件、宣布案件不
起诉或判决被告人无罪以终结
刑事追责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受害者有权要求国家进行
赔偿。
向何方提出赔偿请求呢?这就需要向负责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机关提起,通常情况下,作出
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即是
赔偿义务机关。
而赔偿项目的范围则包括因
非法拘禁导致的个人人身自由损失
赔偿金,以及因为
误判和错关导致的精神伤害
补偿金等等。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的是,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