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逮捕之人所涉案件的侦查
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案情复杂且期限已经届满却未能得出结论的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核与同意,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一个月。在以下情况下,需经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才能将拘留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首先是(一)地处交通极其不便的边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其次是(二)对于有组织性和规模性的大型
犯罪集团案件;然后是(三)跨区域作案并形成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最后是(四)涉及广泛利益群体,取证过程颇为艰难的复杂案件。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则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即使拘留期限已被多次延长,但案件依然无法
侦查终结的话,还可经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度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