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以保险人实际获得该项权利为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便可在所赔付金额的范围之内,合法地代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行使索赔的权力。在此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的上限通常设定为三年。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障保险人能够适时地行使自身权利,防止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出现
证据缺失、
法律关系不明晰等状况,从而影响到权利的正常实现。然而,值得特别留意的是,如果在实践中遭遇某些特定情况使得
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是中止,如他人遭遇
不可抗力事件、权利人主动提起维权等等,那么诉讼时效的计算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适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