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和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书面批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
自离开其预定的监管住所。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如紧急医疗救助等情况下,经过相应级别审批是允许外出的。在此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且需要将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移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同时严禁干扰
证人作证、销毁或篡改相关
证据等行为。实施机关则会通过电子监控设备以及不定时例行检查等方式,以确保被监视居住人员能够遵守这些具体规定。若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有可能面临被
逮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