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判处
监视居住通常存在以下六种具体情形: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者;其次是怀孕或正在哺育自身婴幼儿的妇女;第三类则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
抚养者;接着便是基于案件特殊情况或者案件处理需求而必须实行监视居住之举的情形;最后两种则分别为
羁押期已满,而案件尚未来得及审结,从而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以及虽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然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提供
担保人,亦未缴纳
保证金的情况。监视居住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应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