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要求,
司法部门所施行的
行政拘留措施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若存在合并执行的情形,总计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然而,关于
刑事拘留的时限问题则相对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如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
逮捕处理,应在其被扣押后的3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特殊因素,那么提交审批的截止日期可以适当地予以延长,最长达4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批的截止日期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换句话说,
拘留的时限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