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的
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尚未届满之际退还租赁物能否收取押金一事,确实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进行单独分析。假如该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界定了租金尚未到期时提前终止租赁所应当承担的
违约赔偿责任,其中包含着对押金予以扣除的有关规定,并且这种界定并不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
法规,那么在遵循上述界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对押金进行扣除。然而,假设租户决定退租是由于出租人本身具有
违约行为,例如所交付予租户的房屋质量严重危害到了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未能按照事先承诺为租户提供应有的基本配套设施等等,从而使得租户不得不终止租赁,在此种情形下,出租人无权对押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扣除。总而言之,实际上究竟是否能够扣除押金,其核心与关键还是要看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规定,以及双方
当事人的各自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如何。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务必对各项相关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以确保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