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
案件类型及具体状况均可能对法院正式结案所耗费的时间带来影响。就一般性
民事诉讼而言,若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则其审结时间应控制在三个月之内; 如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那么审结时间应截止到六个月之时。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院长的特许与批准,以上时间限制方可适度延长。至于
刑事案件方面,
公诉案件应在法院受理之后的两个月期限内向
当事人公开宣判,故意推迟宣判的现象产生的最晚期限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案件,以及存在本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出的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特别批准,以上约束时间可适当延长三个月。针对
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该案上诉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话,必须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能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时间概念仅为法定的常规性期限,实际上的结案周期仍然会受到诸多事项的制约,例如案件的复杂性程度、
证据搜集工作的进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