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确适用除斥期间这一重要概念。除斥期间,通俗来讲,即是指法律所设立的,用以规定某类民事实体权利存在期限的时间段。当此段时间一经结束,则相应权利立即丧失所有效力。至于撤销权,如在
可撤销的合同情境当中,
当事人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除斥期间来行使此类法定权力。不同类型的撤销权,它们所适用的除斥期间的具体长短各有差异。比方说,在涉及到
重大误解的事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之内,当事人有义务行使撤销权;倘若当事人是因为受到
胁迫而缔结的合同,那么他们需在胁迫行为业已终止之后的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又若当事广得知晓撤销事由后,既未明示也未通过自身行动表达出放弃撤销权之意愿,那无疑意味着撤销权已然失效了。总而言之,履节能否发挥作用、生效与否,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