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所提到的“
拘留 37 天”所涉及的是
刑事拘留的程序。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其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直接审理案件期间,若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且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且无法排除其
犯罪嫌疑,应依法对其采取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公安机关对已经依法执行了拘留的人员,判定需对其实施
逮捕,则该等决定必须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即应在
拘留期限之后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以待审批;对于特殊情况,如
被拘留者为
流窜作案者、惯犯、甚至是广泛参与
犯罪活动的集团间成员,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时间则可予以适当延长,从三日延长至四日。而针对重大
犯罪嫌疑人,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时间最长可达到三十日。此外,人民检察院必须在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策。因此,根据上述法规和司法实践,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以多达 37 天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