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所启动的
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来说,其侦查期间内的
羁押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然而,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便可延长一个月。若
情节严重,符合特定条件的话,甚至还能进一步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当
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期间可能达到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者,在适用前述延长幅度的前提下,即便延期届满仍未完成侦查任务的情况下,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依法决定再度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这同时也意味着,在侦查工作圆满收官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相关案件报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和
批准逮捕。检察院方面则应于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针对特别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在
批捕时长上有可能会有所延长。总而言之,从
立案到批捕的整个过程所需耗费的时间,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