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刑事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需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第 37 天之内做出是否执行
逮捕的决策。此 37 天的时限,涵盖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并审批逮捕申请的时间,以及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的全部过程。若公安机关认定某名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则应在拘留期结束之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审查和
批准逮捕请求。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这个申请审核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为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动作案、多次
犯罪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延长至 30 个自然日内。根据人民检察院现行司法程序,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总体上看,
逮捕令通常会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 37 天之内发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