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讲,在侦破流程中,当对某位被告进行扣留
拘留之后,整个调查过程中的
羁押时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月的时间。然而,对待那些案情错综复杂、在最后期限内仍然无法取得完满结案效果的特殊案件,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慎重考虑和公平审批之后,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扣留调查期。此外,对于以下四种特殊情况,我们还应给予适当的延长:比如,位于交通极度不便利的偏远地区发生的重大而复杂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
犯罪团伙案件;案件涉及的范围广,取证明难度大,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完成整理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流窜作案的规模大且复杂的特殊案件等。对于这些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如果经过省级检察院的全面审核或决策确认后,华可以延长至最多2个月的羁押期。同时,若对某位被告判决有可能达到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重罪行,并且按照上述标准延长了足够多的时间还是没有办法得出结论的,那么,省级检察院也有权再次批准延长2个月的扣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