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及其
适用范围与其对应的
拘留期限并无必然的线性关系。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未被
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
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
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至于引发社会治安混乱及其他恶劣影响的罪犯;第三,因患有严重疾病、身心状况不佳或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而无法承受监禁之苦的犯罪嫌疑人和犯人;最后,当司法机关已经执行了最长的
羁押期限,但案件尚未来得及结案时,也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尽管如此,究竟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其权衡和决定仍有赖于办案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出相应决策。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被拘留之后,只要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可向相应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