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当事人列置有着明确规定。作为原告的角色应当由有权提出独立
起诉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来担当,他们因为无法自行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参与到已有的
诉讼程序之中,然而,倘若他们能够证明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定、裁定、调解书的某些部分甚至是全部内容都是存在错误的,并且这种错误对他们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此类人士便可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判定、裁定、或是调解书的申请。而作为被告这个角色,往往是那些已生效的判定、裁定以及调解书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们。若这些已生效的裁判是在
一审中作出的结论,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包括原审中的
原告与被告双方;假如这类上诉是经过
二审审理并作出结论的,那么当事人的身份就会转变为二审中的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种。除此之外,那些涉入宗案却未能参加原生
诉讼的第三方也可以将其列入第三人范畴之内,以便参与到此类重新的诉讼程序当中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形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我们所设定的当事人身份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