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机关下达了
拘传命令,则应由公安机関负责实际执行相关任务。拘传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对尚未受到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手段。在执行拘传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向被拘传者展示《拘传证》,并要求其在该证件上签字及按压指纹。如遇被拘传者抗拒拘传的情况,可采用适当的戒具,强制其到达指定地点。然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拘传的持续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严禁通过连续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