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刑事诉讼案件中,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往往能够成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作为轻判或者减轻
刑罚的关键性参考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并结合实际审判事例来看,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自觉自愿地退回赃款,则这背后代表着他们在
犯罪行为中所展现出的诚挚忏悔和懊悔之心,因此使得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削减。当法官对此问题进行
量刑考虑和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可能会对最终的刑期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减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轻刑罚的具体幅度并不仅仅只受到退赔这一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需要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其他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涉案金额巨大,牵扯到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并且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其所能获得的刑罚减轻幅度也可能相对较为有限。总而言之,尽管退赔确实是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但是它并不能够完全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大幅度的刑罚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