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法律措施,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特定场景和条件:首先,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质虚弱,患有
重大疾病,以至于无法自主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起居;其次,如果涉及到女
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特别是那些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也会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继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间存在着对生活无法自主照顾者的唯一
抚养关系时,同样也可依法享受监视居住福利;再者,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处置这类案件的必要性,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或许更加有利恰当;最后,当案犯被
逮捕后,交付
司法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还有更多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进行,那么这时就可能需要堤用监视居住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监视居住的地点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中;如无固定居所者,亦可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居住。但是,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类
犯罪行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中进行监视居住或许会影响
刑事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情形下,须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才可将监视居住的场所设在指定居所中。然而,在指定居所中的监视居住,其执行场所并非法定的
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执法办案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