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代位权的规定中,第三方
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向
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履行责任。所谓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
债务人由于疏忽或故意而未能妥善地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有之权利,以至于债券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之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债券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在经过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判定
代位权诉讼成立之后,次债务人(亦即上述的第三方)有义务按照判决结果,向债权人履行相关的
债务清偿职责。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次债务人具有针对债务人的
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异议。例如,次债务人可能会主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
债务关系存在着诸如无效、
可撤销等法律障碍,或者债务尚未达到法定的履行期限等等,从而试图以此来抵制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