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神圣主权下的中国,被判处关押九个月之久的
犯罪者仍然具备通过悔过与表现来减少
刑罚期限的机会。然而,减少刑罚并不是随意可为,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求,例如在服完牢狱之灾之后全心全意地守规矩,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明显的悔改迹象,乃至在某些情况下能有所建树,这都可能成为他们求得减轻刑罚的理由。“表现出悔改之情”在这里特指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对其行为表示懊悔,愿意遵守法律规定和各项监管纪律,诚恳地接受教育和改造,主动参与到思想、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之中,以积极的心态去参与劳动工作,全心全意地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取褒奖”是指他们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他人从事任何可能构成
犯罪行为的活动,或者揭露和举报各种内外的
违法犯罪活动,并得到证实是属实的;此外,还包括他们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创新成就,这些都可以作为他们能够在此期间获得褒奖的表现。然而,关于他们是否具有减少刑罚的资格以及如何减少,那将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
民法院提交
减刑建议书,然后经过人民法院组成的大法官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和热烈讨论之后才能够做出决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