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并非按照公历工作日期来计算,而应视为持续不断的自然日期计数。所谓刑事拘留,指代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
侦查阶段,对于自身直接负责接受处理的案件,在面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形之时,采取相应措施临时剥夺现行
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士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7 个连续的自然日。具体来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
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
拘留之后的 3 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 1 个自然日至 4 个自然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士,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以延长至 30 个连续的自然日。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 7 个连续的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