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对于那些由于存在事实不清问题而需退回原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若是在同样
法定刑刑度内不可以对被告人追加处以额外惩罚。此举正是参考并遵循了"上诉不加刑"的国际通行准则。之所以需要将这类案件发回首审法院重新审理,主要是为了能更为精确、精准地查清案件所涉及的各项事实情况。但是,若在重审过程中并无发现新的
犯罪事实或是检察院并未提出进一步补诉要求,那么再次审理此案期间便绝对不能对被告人工同进行加重惩罚。这样做的出发点乃是为了切实
保证被告人享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打消他们原本可能会因为担忧在上诉后判决结果有可能引发
刑罚加重而不敢提出上诉的疑虑。然而,假如在重审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经由检察院提出补充
起诉请求,那就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另行定夺。总而言之,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仅仅是由于事实不清的问题而导致案件需要退回重审的情况是不应再行施加重罚,以期强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其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