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即便已经超过两个月而尚未达到六个月,依然在合
法规定的期限之内,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置措施。然而,如果该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超过了六个月,那么就构成了
非法行为。对于被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事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属或
辩护律师来说,他们有权利向
执行机构提交撤销监视居住的申请。执行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同意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且将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倘若执行机构拒绝撤销,申请人则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
申诉。检察机关应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不撤销的理由,如若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