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若无执行机构的批准,被申请人不得擅离其所在的市区与县城。若确实存在适宜于外出的正当原因或是需求,应事先向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待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前往目的地。在执行机构批准被告方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之前,该机构将认真审查其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以确保各项进展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策准则。如若被申请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未获得批准便擅
自离开所在区域,且已缴纳
保证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额扣除其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告方向法院认错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新的
担保人,亦或者实施
监视居住甚至是采取
逮捕措施等,旨在加强对被申请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
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及社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