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
监视居住与
取保候审均属于强制性措施的范畴。其中,取保候审所适应的事例通常包含以下几类:预定将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被判决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患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处在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避免产生社会风险的状况;延长的
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急需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等。
至于监视居住的应用场景则相对广泛,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士;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
抚养者;因案件本身特性或者审理实际需要而不得不采用监视居住设置的事例;也包含了延长的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急需进行监视居住设置的情境等等。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究竟应否采纳这些强制性措施,则必须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案情以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