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中的候审期间长短,主要由具体个案的案情而定。例如,涉及到的是一般的
治安案件时,为了获取必要的
证据或信息进行的
传唤和询问调查工作的总时长,原则上不应超出八小时的范围;但是,假如案情较为复杂,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能需要对
当事人实行
行政拘留处罚的话,那么调查询问的总时长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一旦涉及到
刑事犯罪,对嫌疑人所实施的传唤以及
拘传行为,其连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当案件的案情极其严重、复杂,以致于必须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更严厉的
羁押手段时,对嫌疑人的连续传唤和拘传行为最长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警方最终认定必须拘留
犯罪嫌疑,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并且予以施行。然而,从决定批准拘留到实际将
犯罪嫌疑人转往拘留所羁押的过程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期限,这其中会受到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如各项文书手续的办理、警察部门内部警力资源的调整配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