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
行政拘留十日之期,其起始日应为
拘留命令正式生效之日。而实际执行这一
处罚时,是按自然日数计算,即每隔二十四小时为一完整的自然日。例如某位
当事人于1月份的第一天(即1月1日)被宣布采取拘留措施,则其拘留期应从那个日期开始计算,直至第十个自然日,也就是1月10日为止。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在拘留过程中发现不应
被拘留的情形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拘留场所将会立即着手解除该人的拘留状况。除此之外,在被拘留者身上,他们的法定权利和利益将始终依法得到庇护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