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所内,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根据两种具体情况实行临时性的
羁押服务,即
行政拘留以及
刑事拘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若是数次并
处罚款的情况,累积总天数不得超过20日;而至于刑事拘留,则其情形相对繁复,办理过程中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如果确认有需要进行
逮捕的案件,应当在
当事人被扣留后的最长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要求审查批准的申请文件。若遇特殊情况,经上报审批后,延长申请审查的期限将可放大到1至4个工作日不等。对于那些散漫
流窜作案或是频繁犯错的嫌疑人,以及同伙人数众多的大型
团伙犯罪成员,申请核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日。接下来,人民检察院会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的情况下,临时羁押的最长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