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文规定,代位
诉讼程序的
立案必备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作为原告方的
债权人必须拥有对被告方
债务人的合法债权,此乃启动代位诉讼程序的基石;其次,若被告方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其所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例如没有通过
诉讼或仲裁途径向
次债务人主张此类权益,那么原告方便可考虑发起代位诉讼程序;第三,在上述情况下,被告方债务人消极行使权益的行为有可能对原告方债权的实现带来实质性的阻碍;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债务人权利都是专属于债务人身心的专属权益,例如因
扶养、定亲、
结婚、
继承等产生的特定给付请求权等,这些权利通常不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予以行使。在此需要提醒各位,提起代位诉讼的职责在于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而非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