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撤之诉”是否应当被视为变更之诉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区分并明晰理解二者的本质特征及应用领域。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针对那些因不可
归责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参与原
诉讼程序,然而却因为生效判决结果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方
当事人所设立的
救济途径。相较之下,变更之诉则强调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其与被告间现存的
法律关系。进一步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且被认定为错误的判决结果,从而恢复或维护第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并非直接涉及到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性质、目的还是适用条件等多个角度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变更之诉都存在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