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
监视居住的地点为其本人的居所;若其并无固定住址,则可在特定的居所内实行监管。所谓''住处’,在此规范中的含义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办机关所在地区所拥有的生活居住地。而''特定居所’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能够提供正常的生活与休息环境;便于实时监控以及高效管理;同时还需保障案件办理过程的安全性。然而,必须避免在监狱、
拘留所等拘禁设施及专门用于办案的场所内进行监控居住。另一方面,若以指定居所作为监视居住的场所,除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通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监视居住者的亲属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