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严格条件:其一,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拥有之到期债权系依法产生,并且已经届满履行期。这项要求意味着该债权需为法律所承认并依法设立,并且该履行义务已达到最后的期限。其二,债务人为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失而未能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即所谓的"怠于行使"。此处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通过
诉讼或
仲裁等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之到期债权,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三,原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其自身所有,例如基于
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以及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款请求权,以及涉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以及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人身权益在内的各类权利,均不符合成为
代位权目标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