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
执行期限以公安机关依法向
犯罪嫌疑人宣读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在正常情况之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规定为37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全面开展针对该案件的深入侦查工作。若发现相关
证据指向
逮捕的必要性,公安机关将会在
拘留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之内,向负责
司法审查的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检察机关对逮捕事宜进行全面审查和批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段可以适度延长,累计可延展1至4个工作日。而对于具备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裁定。综上所述,尽管刑事拘留的
起始时间相对明确,但其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严格的期限规定以及严谨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