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执行
撤销权之过程中,被告
当事人往往系
债务人本人。倘若债务人为规避偿还义务而实施的行为牵涉到其他利益相关者,诸如承受人、受赠者等等,此类利益相关者亦有可能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降低其承担
债务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应当将何人列为被告,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判断。举例来说,若债务人未经任何
对价便擅自处分其财产,而承受人在明知此种情况之下仍选择接受,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债务人与承受人都极有可能被视为共同被告。然而,当承受人对此毫不知情且已支付适当的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时,承受人未必会被列入被告之列。综上所述,在决定谁为被告时,必须结合债务人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承受人是否具有善意外部因素等多种因素予以全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