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
传唤者历经长达12个小时的时刻,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他已经遭遇了
拘留之举。实际上,传唤,作为一项司法机关通知
诉讼当事人于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前往法院接受询问的强制性措施,其持续时间通常不应超出12个小时。然而,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以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者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传唤的持续时间则可以延长至24个小时。在此情况下,若
传唤时间已超过12个小时,但尚未达到24个小时,并且并未实施拘留或逮捕等
强制措施,那么这种行为仍然属于传唤的范畴之内。只有当经过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实际执行拘留措施之时,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拘留。因此,我们不能将传唤时间超过12个小时简单地等同于拘留,而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