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得以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基本前提条件:首先,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具有
法律效力且已经到期的。此项规定意在强调债权与
债务关系明确、稳定,并且已到了应当履行偿还义务的时间节点。其次,债务人有义务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但事实却是呈现出怠于履行的消极状态,也就是说,债务人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手段例如提
起诉讼或仲裁来向其相应的债务人主张应有的权益。再次,由于债务人未能适时行使权力,已经对债权人实现其应有债权构成了实质性的干扰和阻碍。最后,需要注意到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而是可以
由他人代为行使的,例如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
继承等特定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请求权等法定权利。综上所述,只有当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充分满足时,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才能够依法成立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